MiFID,即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给欧洲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中之一是与介绍经纪人 (IB) 的关系和定义。 真正的问题是是否所有成员公司附属公司都必须归类为介绍经纪人。
金融交易公司与 IB 合作多年。然而,随着 MiFID II 提出的新金融法规的引入,这些关系将受到审查。如果金融交易企业一直在为其欧盟和英国客户使用 IB,则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必须确定的是公司的附属成员是否可以被定义为 IB。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些公司应该遵守新法规。但是,如果没有,则必须找到更有创意的方法来处理它们。
首先,金融机构应考虑他们当前的联盟关系列表并决定如何对它们进行分类。这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传统零售 IB、营销 IB 和 B2B IB。传统零售 IB 是指金融公司的零售客户,他们与他们有直接的关系。营销 IB 留在后台,简单地传递流量和潜在客户。最后,B2B IB 通常会将高频交易 (HFT) 客户介绍给贸易公司。这些介绍并不经常发生,但当它们发生时,它们会带来大量业务。
B2B IB 通常会介绍其他 B2B 类型的客户,或者他们将其他 IB 带入画面中,而与零售客户没有任何重要的联系。这些类型的 IB 与其说是 IB,不如说是 B2B 营销顾问,可以为其介绍性服务支付固定费用和奖金。他们不会带来频繁的业务,但当它确实发生时,它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营销 IB 销售潜在客户。真正的问题是 MiFID II 是否会允许这种情况继续下去。如果是这样,那么他们的服务可以通过创造性的商业实践来利用和引导,以利用这种类型的专业知识。例如,当前加密货币的活动为营销 IB 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机会,通过提供加密产品来寻找潜在客户。目前,潜在客户生成成本低廉,并且可以识别、捕获和追求这些潜在客户以增强未来的业务活动。
最后,有些传统的 IB 可能不想在 MiFID II 下注册。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可能是建立一个已注册并愿意与其他 IB 和子附属公司互动的 Master IB。这条捷径可以驱使那些不愿意隶属于 MiFID II 的传统 IB 继续作为您的业务伙伴。
很明显,考虑到 MiFID 2 指令,定义金融公司与之合作的 IB 对业务至关重要。这些公司有哪些只能由相关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分类,但是,一旦建立,就没有理由不能顺利、毫无困难地进行业务。